在婚姻失效之后再次缔结的婚姻并不构成重婚罪行,因为无效的婚姻缺乏实质性的法律效力,因此也无法对其当事人产生任何形式的法律拘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严格规定,无效或被宣告废止的婚姻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方双方亦无权享有夫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在此期间内积累的财产,应依照各方的协商结果进行处理分配。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