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所涵盖的拆迁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关于房屋的拆迁补偿;
其次是因经营业务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补偿;
再次是涉及到设备搬迁和设备损坏的补偿。
然而,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确定这些补偿标准并未做出一致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不同的标准。
具体而言,这些标准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种以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状况作为确认依据,只要该房产被登记为营业性用房,那么在进行拆迁补偿时便应按照营业性用房的标准进行;
第二种则是以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为衡量标准,只要存在这样的证件,那么在进行拆迁补偿时便应按照营业性用房的标准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