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若盗窃行为发生以前,实施盗窃的人已经与售赃者进行了事先沟通,协商确定了相关的销赃事项,在这个基础上再进行盗窃行为,那么这两个人均需被认定为共同参与盗窃,其中实施盗窃者属于主犯角色,售赃者则是从犯地位。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在盗窃行为发生之后,才寻找他人进行销赃活动,那么这位最后找到的收赃者,将仅能按照其个人的收赃行为进行处理,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制裁。
此外,单位也有可能触犯上述条款,对此类单位将被判处罚金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据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