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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收赃是否属于盗窃共犯

多次收赃是否属于盗窃共犯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5-14 11:15:26 已帮助18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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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收赃是否属于盗窃共犯
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盗窃行为发生以前,实施盗窃的人已经与售赃者进行了事先沟通,协商确定了相关的销赃事项,在这个基础上再进行盗窃行为,那么这两个人均需被认定为共同参与盗窃,其中实施盗窃者属于主犯角色,售赃者则是从犯地位。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在盗窃行为发生之后,才寻找他人进行销赃活动,那么这位最后找到的收赃者,将仅能按照其个人的收赃行为进行处理,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情节严重,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制裁。
此外,单位也有可能触犯上述条款,对此类单位将被判处罚金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依据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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