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权是否能够独立起诉担保人这一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若为普通保证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了依法强制执行但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该保证人是享有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仅凭借债权便单独起诉担保人。
然而,若是普通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了依法强制执行但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话,债权人则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
首先,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其次,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再次,债权人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履行所有债务或者已经失去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最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了第1条所述的权利。
至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