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
婚姻登记结算制度中的婚前单方
抵押房屋并在婚后由双方共同辅佐还款的分割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婚前单方抵押并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房产,可被视为该单方
购房者的独立财产。
然而,对于婚后双方共同归还的贷款部分,婚前单方面申请
抵押贷款的一方有义务向另外一方偿还相应的
债务。
其次,对于房产价值增长的部分,应作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