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定:
经过申请人的申请,县级及以上地区人民政府所设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裁定。
若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系本次拆迁的被拆迁人,则可由同一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裁定内容应包含补偿方式和支付金额、安置房屋面积与安置具体地址、搬迁截止日期、以及搬迁过程中使用何种过渡方法及其过渡周期等详尽事宜。
裁定结果应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之内予以颁布。
2、依规上诉:
若拆迁事件中的各方责任人对此裁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说明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上做出此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亦或在收到裁定说明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拆迁: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者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的裁定,且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工作,此时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城市或县城的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