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所中标后让分所签合同这事,有可行的地方,但也存在法律风险,具体能不能这么做,得看实际情况。
分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责任要由总所来扛。要是总所中标了,其实就是总所拿到了签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要是招投标文件里没明确不许分所签合同、履行合同,而且招标人也同意分所这么做,那总所可以授权分所签合同,从法律层面讲没毛病。毕竟总所管着分所,分所按总所要求做,就代表着总所。
2、可要是招标文件说得明明白白,必须得由总所签合同、履行义务,或者招标人就是不同意分所来干这事儿,那总所还让分所签合同,就可能违反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有权力追究总所的违约责任,搞不好会让中标不作数,总所还得承担赔偿责任。
总所得先好好研究研究招投标文件,和招标人沟通争取对方同意,这样才能避免之后出现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