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诉讼离婚的相关议题,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在
二审程序中无法被认定为
离婚:
缺乏能够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
证据材料。
众所周知,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判决依据是:
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且经过调解仍难以修复。
而依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能够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重婚行为或存在与他人长期稳定的
同居关系;
对
家庭成员进行严重的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行为;
长期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后仍未改变;
由于感情不合而导致的
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