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财产损失的受害者寻求赔偿的民事诉讼的法定诉讼时效通常定为三年,且此种时效的期限应从当事人知晓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受损以及责任方出现之日开始进行核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相关条例,请求人民法院对民事权益提供保护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该等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