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裁决:
经
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定。
若此机构为被拆迁人时,其应由上级同级别人民政府做出最终裁定。
裁定结果必须涵盖诸如补偿方式及金额、安置用房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以及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重要事项。
裁定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2.依法
诉讼: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亦可在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3.
强制拆迁: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作裁定,且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迁出,则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具体而言,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