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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田土纠纷要走哪些程序

朱** 西藏-昌都 土地承包咨询 2026.01.10 01:14:06 449人阅读

农村田土纠纷要走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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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双方当事人应优先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合法协议。协商过程需遵循农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备履行可能性。

(2)协商不成时,可向村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由第三方机构依据现行法律及政策居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需按约定履行义务。

(3)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机构受理后,将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需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
处理农村田土纠纷时,当事人应妥善保存土地权属证明、承包合同等证据材料,以便在各程序中维护权益;对仲裁结果不服的,需严格遵守三十日起诉期限,避免逾期丧失诉讼权利。

2026-01-10 06: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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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优先自行协商解决,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若协商不成,可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解申请,由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居中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未成功的,当事人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

(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需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五)若一方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6-01-10 05:5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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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田土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应先尝试自行协商,在互相理解的前提下通过自愿让步达成一致意见。

若协商未成功,可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由中立第三方依据现行法规和政策居中协调,推动双方形成一致的调解方案。

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仲裁机构受理后将按法定流程审理并作出裁决。

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需在收到裁决书的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未起诉的,裁决书自动生效。

若一方不履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一方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强制对方履行义务。

2026-01-10 05:4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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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农村田土纠纷可依次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及强制执行的程序处理。
法律解析:
农村田土纠纷的解决需遵循规范流程。首先双方应优先自行协商,在自愿互谅基础上达成协议。若协商不成,可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由第三方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居中协调促成和解。调解未成功的,当事人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仲裁机构会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裁决书生效。若一方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相关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如果在处理田土纠纷时不清楚具体操作步骤或需要法律帮助,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0 03:5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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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田土纠纷的处理应遵循循序渐进的程序,优先通过友好协商和基层调解化解矛盾,若仍无法解决,可借助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1.双方当事人应首先尝试自行协商解决。在自愿互谅的前提下,就田土的使用、归属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这是最直接高效的矛盾化解方式。

2.协商不成时,可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由第三方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居中协调,帮助双方达成合法的调解协议,减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

3.若调解未成功,当事人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需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仲裁机构会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纠纷解决渠道。

4.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裁决书生效,若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或判决,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权益得到最终保障。

2026-01-10 02:16:38 回复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  泄露国家秘密。  【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函告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征地听证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征地报批材料组卷,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  【发布征地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  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第五步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步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步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第八步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九步被征用单位交出土地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划拨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十步签订出让合同并按约定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第十一步如用地单位欲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已出让土地转让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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