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具有如下显著特性:
首先,其权利主体专指特定的公民群体,这些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房屋所有权;
其次,居住权的标的物只能为房屋这一特定物;
再者,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被归类为用益物权范畴,其行使必须满足居住的基本需求;
此外,居住权的产生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或者签订相关合同进行明确约定;
最后,居住权的取得还需进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予以确认和公示。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