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指控犯有共同贪污罪行的个体来说,他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参与贪污活动的人员数量必须达到两人或者更多;
其次,所有涉案者需共同参与并执行了对公共财产或非国有单位财产的非法侵占行为,这是构成该犯罪行为的核心要素之一;
接着,每个被告人都必须具备贪污的主观意图,即他们都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进行的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这些被告人还需要在共同的贪污意图驱使之下,相互配合、互相依存,形成一个紧密的犯罪团伙;
最后,他们的贪污行为必须导致了总体上的犯罪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