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收购、运输以及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行来说,其所构成的要素主要包括:
首先,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严格保护的相关管理制度;
其次,在客观方面,则体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进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与出售等行为;
再次,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适用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最后,在主观方面,则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凡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具体刑罚标准如下:
情节较轻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
情节较为严重者,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而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