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首先是异地安置,即在原居住地以外进行安置;
其次是回迁安置,即将被拆迁房屋原地或附近进行重建后再予以安置;
第三种方式则是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此外,被征收人还可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