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
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债权人须于规定期限内亲自或委托他人向
破产管理机构申报其所持有的债权人权益。
在这个期间内,严禁债权人针对同一笔
债务擅自发起新的支付
诉讼。
对于此类未获许可的权利主张,人民法院应坚定地拒绝受理。
若已作出受理决定,则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
申诉请求,并告诫债权人务必按照程序将其所持有的债权权益向破产人的破产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对于可能对破产管理机构编制的债权人权益清单持有异议的情况,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