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而言,一旦其所承受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确定并生效,那么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便可以被具有法定执行权力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
然而,如若该行政机关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限,而当事人未能在此期间提出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虽已提出但未履行相关义务,那么此时,该行政机关有资格在特定时间周期内(即三个月)请求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