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规并未对各类电商企业均施以严格的市场主体登记要求,而是针对特殊情境制定了一些豁免条款。
依照现行法律,这些豁免条款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别。
首当其冲的便是个人出售自家所生产的农产品及副产品,或是在家中手工制作的产品。
在此过程中,行为主体必须为自然人,且商品需为该人自身生产或手工制作,不得从他处购入后再进行网络转售。
此外,此类交易也必须借助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平台进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尽管这类经营活动可能具有持续性,但鉴于其交易金额较小且数量有限,出于立法政策的考量,我们并不强制此类经营者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其次,个人可凭借自身技能从事无需获得许可的便民服务活动。
这类活动涵盖了诸如钟点工、维修工、生活护理、老年看护、餐饮服务、出行服务等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活动必须属于无需获得许可的便民服务范畴,同时也必须通过网络方式提供。
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此类活动需要获取相应许可,如幼儿教育等,则必须先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再次,个人从事零散小额交易活动。
部分观点认为,小额的定义应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保持一致,即每月销售额低于30,000元视为小额。
然而,对于“零星”的判定,由于涉及到经营行为、偶然性质的分享行为以及兼职行为之间的界限划分,需要结合各行业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最后一种豁免情形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此项规定主要源于相关法律法规,如《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办法》等。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
以下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用百货,或者个人运用自身技能从事无需获得许可的便民服务;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需获得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