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后的任意时间段中,无论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是否经历了重大转变,亦或是独自承担的抚养责任有显著提升,都有权提出修改子女抚养权的申请。
关于修改子女抚养权的事宜,一般会首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请求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
倘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司法机关会坚决支持原告修改子女抚养权的申诉:
-由于子女自身的原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他们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物质条件;
-存在其他合理且合法的理由,使得修改子女抚养权成为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