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法院对当事人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情况发生,理应及时通知该名当事人。
当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各类财产权益进行冻结操作时,须先依法作出裁决,并向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两方同时送达裁决结果。
在此过程中,如需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协助,法院亦应依法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裁决书副本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至协助执行人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