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缴纳出资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已经不再要求进行实物资产评估。
自2014年3月1日起,经过全面修订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生效实施,在此之后,申请设立的各类公司无需再提交严格的验资报告。
而是转向由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自行决定认缴出资额度、出资形式以及出资期限等重要事项,且这些内容将被详细记录在公司章程中。
此外,现行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也已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