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任何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存在逃逸行为,且尚未达到构成犯罪标准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办法包括但不限于:
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的罚金,以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也有相应规定指出,任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导致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无论是给他人人身健康还是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都应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责任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逸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责任人,更是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