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款所规范的内容,针对
拆迁赔偿事宜,被征收方享有选择接受货币形式的
赔偿,抑或是选择以
房屋产权交换为代价的赔付权益。
如果被征收方选择后者,则负责
拆迁项目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其提供合适的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资源,并且需要与被征收方共同核实、结算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款项。
然而,当涉及到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对个人住宅的征收时,若被征收方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那么负责做出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造区域内或附近区域的房屋作为替代品。
关于
商铺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
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搬迁费用;
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
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商铺拆迁必须给予租户赔偿,但对于给承租人带来的实际损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