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土地与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补偿问题,其基本原则依据如下法规条例予以明确规定:
首先,土地补偿费应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有着特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其次,地上附着物及其青苗补偿费用则应该直接归属于该项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承包者。
再次,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他们进行管理和支配;
如果是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就应该支付给这些安置单位;
而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情况下,安置补助费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之后,将其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