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其应全数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支配与管理;
而对于土地上附属设施以及农作物等的
赔偿部分,则应尽数交予这些附着物及青苗的实际拥有者。
值得强调的是,在
征地过程中所产生的
安置补助费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为他用的行为。
若需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安置那些被征地的居民,那么安置补助费便应支付给该组织,由其负责管理和运用;
若是由其他单位进行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应直接支付给安置单位;
如果无需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在征得他们的同意之后,将这笔款项用于支付他们的保险费用。
此外,市、县以及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有责任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
当国家依法征收土地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才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在这个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之前,必须先展开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工作,同时还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然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以及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至少要达到三十天,以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