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并无“诋毁商业信誉罪”这一法定犯罪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对于该类行为所涉及到的法定罪名为“损害商业信誉罪”。
一旦自然人实施了此类犯罪行为且已达到既遂状态,若给他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而对于单位实施的类似行为,则将适用双罚制原则,即不仅要对单位进行罚款,而且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