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专用章主要服务于公司财务结算业务,包括开立收款凭证和税务发票等合同协议方面的事宜。
它作为公司名义承担所有与财务有关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权益的法定代表。
然而,当涉及到对外签署合同时,我们并不提倡在合同书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通常而言,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非法人组织在对外签订书面合同时,应采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进行签署,且合同自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之时起正式生效。
但若在双方当事人盖章之前,其中一方已开始履行其义务,而另一方也表示接受,那么该合同即告成立,此时即使在合同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亦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