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合法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若遭遇征收拆迁时,应依照该房屋的评估价值作为赔偿依据。
然而,鉴于房屋经调查确属违法建筑,故无需提供经济补偿。
参照相关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据已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协同各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充分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广大农民朋友们的宝贵意见。
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在此过程中,征收土地所需的各项费用均需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