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使该债务人的配偶对此项债务予以承认与认可,则此笔债务须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而负债,那么此类债务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
所谓“日常生活需要”,即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各种事项,这些事项涵盖了诸如日用商品采购、医疗服务需求、子女教育费用以及日常文化消费等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