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之规定,若有违反该法律法规的行为者,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而如果其行为已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则必须承受刑事责任。
在面对行政责任方面,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所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及由违法生产经营所产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相关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