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检测领域,我们遵循严格的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责任制。
在任何情况下,食品检验均需由食品检验机构指派的专业检验人员独立完成。
这一制度保证了食品检验报告的公正性、准确性以及科学性。
在开具食品检验报告时,必须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同时还需附上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对其所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全责。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