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是否存在先履行抗辩权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必备条件:
首先,需涉及到的是至少两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之间需要互负债务;
其次,这两个相互关联的债务应具有明确的履行顺序,否则将无法援引先履行抗辩权,此时更适合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最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其履行行为与合同的主要目的相违背。
根据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时,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则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履行请求。
同样地,若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那么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也有权拒绝接受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