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用的情况下,应当向相关利益主体赔偿在该承包土地中所占据的那部分面积应得的补偿款(此种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以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年产生的产值作为参考,乘以六到十倍得出),以及为了安排受影响农业人口的生活而需要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同时还需赔偿在承包土地上所附属的设施及配套房屋所应得的补偿费。
2、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进行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的优劣程度、土地产出价值、土地所在区域的地理位置、土地供求状况、人口数量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此外,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新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同时还要对由于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从而确保农村村民能够继续享有居住的权利以及其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