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时,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信用卡管理制度这一基本准则以及公共财产及私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本罪在客观层面上的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或掩盖真相等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性地获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一般的自然人;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为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明确规定,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违反了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从而骗取到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