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用于身份关系的持续性以及赡养条件的真实存在之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赡养老年人,其基础建立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之上,属于一种源自于身份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对应的关系。
当赡养义务人未能尽职履行赡养职责时,老年人有权在被赡养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期间之内,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以下几种类型的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1)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消除潜在风险;
(2)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已进行登记的动产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4)依据法律规定无需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