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质量保险的理赔范畴,需依据相应的保险契约约定予以明确界定。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则对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该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或者在被保险人遭遇死亡、残疾、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特定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