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会被变更或废止:
首先,若发现决定取保候审存在偏差失误;
其次,对于已经遭到
逮捕的被告而言,如果其案件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审理和判决;
第三种情形则涉及到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
重大疾病且日常生活无法自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至于对社会造成危害;
第四点,即不应对相关人员追究
刑事责任;
最后,取保候审的期限到期后也有可能导致原有的措施被变更或废止。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