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自行修建的房屋,由于许多原因未能获得完整的产权证书,仅拥有土地使用权证明。
然而,在面临土地征收的情况下,只要这些房屋是合法建造并符合相关规定,那么其所有者便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方案,以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并且在长期内保持稳定的生计来源。
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防止因土地征收导致的家庭经济困境等问题的出现。
至于地上附着物,例如房屋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