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对强制拆迁的情况,被拆迁者首先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务必留心搜集和保存好所有与此次违法拆迁有关的证据,随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一合法手段,充分掌握征收方在具体操作流程中所存在的各种违规行为和不当之处,以此来对征收方形成强大的压力,为自己争取宝贵的时间,从而在后续的谈判或者诉讼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
2、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实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行政交易行为,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并且要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了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其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则是由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