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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孩子关系的性质有什么变化

离婚后父母孩子关系的性质有什么变化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5-12 18:35:38 已帮助17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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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孩子关系的性质有什么变化
涉及到子女与父母的情感纽带,包括婚生子女、领养子女以及继子女等不同类型亲子关系中的各种问题,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每种情况进行具体解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具体如下所述: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尽管可能由于某种原因父母离异,但这种关系并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失。
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是基于子女的诞生而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
2.对于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言,即使养父母离婚,这种关系也不会因此而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继续保持不变。
换句话说,即便养父母离婚,养子女仍然是养父母的孩子,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受到任何影响,除非出现了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
3.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之后,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双方是否已经建立起抚养关系。
如果没有,那么在继父母离婚之后,这种关系将会自动消除;
反之,如果已经建立起抚养关系,则会面临以下三种情况:
-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以随着继父母离婚而消失;
-如果继子女是由继父母抚养长大成人的,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因为继父母离婚而消失;
-当父亲与继母或者母亲与继父离婚时,如果曾经接受过他们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那么这个责任仍然应该由生父或生母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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