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农村土地确权方面的争议纠纷,建议首先寻求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的协助和协调,以获得有效的解决方案。
然而,若乡镇政府未能妥善处理,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所在县级政府提出申诉申请,由县级政府指定部门介入并针对山林争议展开先期调解工作。
如经调解无果,则将做出正式的处理决议。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对处理决议有异议或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该决议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