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所引发的纠纷的法定诉讼时长设为三年,此期间自债权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债务人之日起开始起算。
然若适逢法律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则应按照该特别规定予以执行。
但需注意,如从债权人受到实际利益受损之日起已经过去了超出二十年时间,那么人民法院将停止给予保护。
在特定的案例中,如果出现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斟酌决定是否对诉讼时效进行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