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以及变卖所获得的款项,其优先受到清偿的方式如下:
首先,优先顺序较高的抵押权人将优先于优先顺序较低的抵押权人得到清偿;
其次,当优先顺序较低的抵押权人在优先顺序较高的抵押权人得到清偿之后,剩余的抵押物价值将由他们共同分享;
最后,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将根据各自的债权金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