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对于工厂建筑的拆迁事宜,需要实施相应的补偿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项内容:
首先是针对被拆迁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拆迁行为导致的设备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则是因为拆迁而产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在涉及到设备搬迁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的话,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必要的周转性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