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人进行
法人代表权转让之际,之前所产生的各种债权与
债务,应当尽数移转至变更之后的新的公司去全盘承担,而无需再行额外作出相应的说明。
若确因某种特殊情形需要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文件,只须明确地表述出变更前该法人代表的债权以及债务,将由变更之后的新单位全部负责清偿便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法人进行合并时,其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均应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来享有并承担;
同样,当法人进行分立时,其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则应由分立后的新法人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同时共同承担
连带债务,除非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