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更改机动车辆构造引发的事故,其转让方与受让人均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任何机构或个体均被明确禁止对机动车辆进行非法组装及擅自改变其机构布局。
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在确保当事人所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得到合理赔偿方面,当事人可向司法机关申请令转让方及其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