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所确立之规定,非法制造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性质为国家对于发票管理制度以及税收征管秩序的严格维护;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其具体表现形式为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及抵扣税款的其他类型发票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实施主体为一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
最后,从主观心理状态上分析,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