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事宜的
财产分配问题上,若夫妻间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可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当夫妻双方决定分道扬镳之时,关于婚内共同拥有的财物,首先应秉持平等相待,互相协商的原则展开分割。
如协商破裂,则可转向法律渠道寻求帮助。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结合各类财产的具体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正裁决。
通常而言,婚内
共同财产应以平均分配为基础,但考虑到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与财产来源等因素,具体
处理方式亦可适当调整。
此外,夫妻双方可通过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归属,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离婚时,应依照约定予以处理。
针对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首先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人
民法院将依据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1)若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且愿意通过竞价方式获取,则应予批准;
(2)若其中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则需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3)若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可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并将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在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贷款,婚后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处置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有权判定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作为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至于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且婚后并未添加配偶姓名,则在离婚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