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处于公示环节的商标,若您认为其不具备合法性或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递交异议申请;
而对于初步审定并已发布公告的商标,从公告日始之三个月内,任何人皆可对此符号提出异议。
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商标审查以及注册过程的公开化、公正性和公平性,使商标审查工作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从而维持高度的透明度与公正。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