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命名具备可申请商标的资格。
针对其特殊性的商品名字,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皆有可能被注册为商标。
然而,若是商品的通用性名称,仅靠该名称本身并不足以进行商标注册;
但是如果除了通用名称之外,还包含了其他具备鲜明特点以及易于辨认的标识元素,那么该名称便具有可能进行商标注册的资格。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